XX区常委会
旁听庭审制度
(2008年3月4日 XX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开辟司法监督新途径,加强与的沟通和理解,自觉接受的监督,提高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旗旁听庭审案件,由旗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负责组织。每年组织旗旁听庭审活动不少于2次,每半年组织旁听案件不少于1件。
二、旗旁听案件的范围是人民公开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并责成选择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案件进行旁听,也可选出多个案件供选择。凡是社会反响强烈、在全旗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必须邀请旁听。
三、在案件开庭3日前必须向常委会法制委员会通报案件庭审安排情况,由常委会安排代表旁听。为便于听审案件,要将起诉内容以书面的形式一并送交旗法制委员会。
四、在庭审时,要制发案件审理意见表,供填写意见或建议。
五、每次庭审结束后,要及时邀请常委会的相关领导及参加旁听的
进行座谈,及时听取和收集对庭审方式、庭审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案件审结后,对有关案件问题的询问,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耐心、认真地加以解释。
七、对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分析和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
八、要向做好意见反馈工作,对于客观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说明和解释,以取得对人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九、每次听审结束后,旗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要及时组织参加旁听的进行不定期的跟踪监督,走访相关人士,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督促案件尽快落实。
十、本制度由旗常委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旗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