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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夏俊峰,辽宁省铁岭县人,案发前与妻子在沈阳摆摊为生。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与妻子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摆摊时,被沈阳市执法人员查处,后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

检方指控,在接受处罚期间,夏俊峰因故与员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夏俊峰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被公

安机关抓获。

2009年11月,沈阳市中级作出一审判决,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外,夏俊峰还需要向原告赔偿约65.9万余元。随后,夏俊峰家属提出上诉。夏俊峰辩护律师认为,该案的起因是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夏俊峰不属于故意杀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2011年5月9日,辽宁高院二审宣判,终审时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

随后,夏俊峰案进入最高人民死刑核准阶段,直到昨天核准结果披露。过去的两年中,由于媒体和公众的普遍关注,对夏俊峰免死抱有极大期待。

审判:2009年11月,沈阳市中级作出一审判决,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外,夏俊峰还需要向原告赔偿约65.9万余元。随后,夏俊峰家属提出上诉。

2011年5月9日,在辽宁高院二审宣判,终审时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夏俊峰的辩护律师认为,“故意杀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夏俊峰应为正当防卫。

夏俊峰,辽宁省铁岭县人,案发前与妻子在沈阳摆摊为生。2009年5月16日,夏与妻子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摆摊时,被沈阳市执法人员查处,后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

检方指控,在接受处罚期间,夏俊峰因故与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申凯、张

旭东死亡,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夏俊峰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被机关抓获。

而据夏俊峰家属透露,夏俊峰在庭审中称,自己先被踢了一脚,后又被打了下身,弯下腰时摸到口袋里的小刀,划拉了几下自己也不知道。辩护律师认为,该案的起因是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夏俊峰不属于故意杀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终审判决书中指出,当天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对液化气罐进行登记保存,

❶夏俊峰阻拦,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不属于殴打。

而且在二审调查时,❷夏俊峰也否认有殴打行为,其承认是主动提出和执法队员回队里,再接受处罚,不存在人身自由的情况。

而且❸夏的伤痕更符合双方拉扯形成的状态,证人证言也不能证实有殴打的情况,因此正当防卫的意见不能成立。

再分析:

夏俊峰的辩护人曾向法庭提供6份证明材料,以及遗留在现场的鞋底,以证明在暂扣其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具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沈阳中院展示相关事实和证据予以否认,称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曹阳、祖明辉、夏俊峰之妻张晶的证言,夏俊峰本人也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其是自愿随同执法人员到勤务室去解决问题。

夏俊峰始终坚持称,他在进入勤务室时即遭到两殴打,无奈之下摸出刀乱划拉,

自己是正当防卫。沈阳中院解释,除了夏俊峰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他遭到殴打。辩护人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因为双方在拽、夺液化气罐肢体接触时所形成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此外,按照夏俊峰的辩解,双方应该是在动态下形成创伤,但从被害人的身体成伤状态看,所受刀伤均为捅刺伤,并无划伤,和夏俊峰的供述不符。法医鉴定证明:被害人申凯胸、背部被刺2刀,左胸部刺创刺破心包后刺破左心室前壁,而后于后壁刺出,创道长达12厘米;被害人张旭东胸、腹、背部被刺5刀,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上叶后刺破心包,而后刺破左心室侧壁,创道长达11厘米,左胸部下方刺创亦长达9.5厘米,刺破心包。

沈阳中院解释,综合案发时双方的体态、力量的对比,以及所造成的两死一重伤的后果,并结合被捅刺的刀数、深度、位置等客观结果,不能认定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故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包括社会公共)的合法权益,对于现实违法的攻击(或者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措施。

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对象条件;目的条件;时间条件;限度条件。

1.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具体对象,它包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行为与其针对的行为人(行为的实施者)两个方面。

2.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是指防卫人通过实施防卫行为所要达到的目标或后果。正当防卫的目的应当是保护、防卫人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在正确的时间实施,只有在正确的时间实施的防卫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4.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含义:是指防卫的方式和强度的适当性。防卫所使用的力量强度须与侵害强度相适应,否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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