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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村务公开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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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听证制度

一、村务公开民主听证主要内容:

(一)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三)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四)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五)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六)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七)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八)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九)“一事一议”情况;

(十)农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开支情况;

(十一)村干部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十二)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十三)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十四)协助镇开展工作情况;

(十五)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情况; (十六)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村民委员会在公开栏进行村务公开,必要时召开民主听证会予以公布。

三、公开的时间: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如村干部补贴、集体财务收支、计划生育等方面内容按照年初

公开、每月公开、每季公开、及时公开的要求按时进行公开。

四、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及时、全面、如实编制村务公开内容的草案,经监督组审核签章后公布。

五、村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和意见,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六、村民对村务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可向监督组提出意见。超过半数的村民代表不同意的事项,监督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依法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

七、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账簿相同。

八、自觉接受上级及其民政、农业、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九、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等行为,村民有权向街道和区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举报。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村民委员会改正但村民委员会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以及有打击报复行为的,监督组可以建议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罢免。

十、对村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集体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其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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