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表现好是可以减刑的。减刑主要是对原判的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减刑的适用主体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了被减刑的犯罪分子,其他主体都是属于减刑的范畴内。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内,如果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且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都是可以减刑的。
减刑需要具备的条件,具体如下:
1、减刑的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减刑的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减刑的流程,具体如下: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
2、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