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 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 村民委员会 经营、管理; 2、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3、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