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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挪用罪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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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罪的定性

1、犯罪客体: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以及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其中不包括财产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这点的表现在是挪用之后是想还还是不想还。犯罪对象是,应作扩大解释,包括用于救灾、防汛、扶贫、救济款物等。

2、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有以下特点:

(1)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利用主管、经手、管理的便利条件。既包括直接的也包括因其职务关系而具有的调拨、支配、使用的便利条件。

归个人使用应作扩大解释,将供本人、亲友、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注意:挪用是为用而挪,只要财产置于其控制之下即为既遂。

3、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若挪用给他人使用,挪用人与使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的,以挪用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4、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取得的使用权。

二、挪用罪的含义

所谓,是指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公司等拥有的属于国家性质的钱款。根据刑法第9l条规定和司法实践,挪用在国有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钱款,也以挪用罪论处。

挪用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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