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
法律客观: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