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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在搬运过程中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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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发生工伤怎么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存在雇佣联系,即使没有签订雇佣合同,也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的情形,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事故伤害、履行工作职责的暴力伤害等。职工突发疾病死亡、在抢险救灾中受伤、伤残复发等也视同工伤。根据相关规定,不同情形享受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做兼职发生受伤的情况,工伤怎么认定要根据实际确定。

在法律法规中凡是触及雇主与雇工,就能够推定两者之间存在雇佣联系。在日常兼职的行为中,两边签定的用工协议或口头约好即可视为雇佣合同,能够确定两边存在雇佣联系。即便两边没有签定雇佣合同或进行约好,但只需符合一方供给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要件,依然能够确定两边存在雇佣联系。因而,彭-辉的兼职行为适用雇佣联系的有关法律规定,能够经过雇佣联系予以维护。因而判定被告洪某兰承当职责是应该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的相关规定,对于兼职工作中发生的受伤情况,工伤的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根据法律法规,只要存在雇佣联系,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口头约定,都可以确认存在雇佣关系。因此,在彭-辉的兼职行为中,判定被告洪某兰承担责任是合理的。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以及其他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形,都应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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