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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超期羁押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追究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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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造成超期羁押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一十九条人民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有关办案机关未回复意见或者继续超期羁押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

对于造成超期羁押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对于造成超期羁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

1、对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认为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进行审查,对确属超期羁押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2、人民认为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向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的三日内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不属于超期羁押的,应当向人民说明情况。

3、看守所应当自接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关超期羁押的申诉、控告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有关申诉、控告材料转送驻所检察室、机关执法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部门处理。

驻所检察员接到有关超期羁押的申诉、控告材料后,提出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

4、地方各级机关应当每月向上一级机关报告上月本级机关辖区内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情况。

上级机关接到有关超期羁押的报告后,应当责令下级机关限期纠正,并每季度通报下级机关超期羁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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