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丢失的罚款标准及申请流程。根据《管理办法》,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改正后每组处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未改正每组处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情节严重每组处一千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丢失应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资料,经核实后办税服务厅出具处理意见单作为记账凭证。
法律分析
普通丢失的罚款标准,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下: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组处一百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2、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每组处二百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3、情节严重的,每组处一千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丢失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的,依照规定处罚。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申请人请提供以下资料:
1、遗失开票明细。
2、遗失作废声明。
3、遗失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其次,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核实其信息真实性后出具《遗失已填开处理意见单》,申请人凭此作为记账凭证。
结语
根据《管理办法》,对于普通丢失的罚款标准如下: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的,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此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下: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组处一百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每组处二百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情节严重的,每组处一千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是会计核算和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丢失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资料,并经办税服务厅核实后出具《遗失已填开处理意见单》作为记账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或者未加盖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的;
(五)扩大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