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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调解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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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调解的开始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而是人民依法主动依职权开始的。

2、离婚案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都应出庭,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向人民提交书面的调解意见。对于不能出庭的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可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出庭调解。

3、一般情况下,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除了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同对方协商外,对于是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应以判决方式进行。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4、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人民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而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理由新情况的,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一、离婚调解书有什么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三点:

1、结束诉讼程序,调解书生效后,说明人民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

2、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调解生效后,不得再行起诉,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

3、一定程度的强制执行力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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