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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军事训练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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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以“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最主要的标准。此外,还应注意战时与平时的界限,若是平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区分本罪与逃离罪的界限。

根据《兵役法》规定,犯本罪应比照逃离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者在客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完全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只能是预备役人员,即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员;后者是军人。

(2)客观要件也不相同。前者表现为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逃离的行为,不分战时和平时,但战时从重处罚。

我国虽然不强制所有的公民都必须要服兵役,但对于已经处于服兵役的公民来说,是有可能会需要上战场的。需要参加战役的军人,可能会需要进行军事训。任何被军事部分安排需要进行训练的军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拒绝训练。

一、什么是战时拒绝服役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的构成要件是:该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兵役管理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一般是为了逃避服役,犯罪动机则多为贪生怕死、怕苦怕累。

二、我国刑法对战时逃避征召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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