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行为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的处罚。此类行为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一经发现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分析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现已变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定义: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二)认定要件: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要件:
1.主体资格适格;
2.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行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
3.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
4.违反国家规定;
5.情节严重;
6.行为人主观上故意。
(三)、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
无论是个人邮件或者是电报信息以及个人公民信息的都是属于他人的隐私权,任何人都不能进行侵犯,如果一旦侵犯的话,就涉及到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罪行。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刑法规定会对其进行相关处理审判。
结语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若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者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的处罚。同时,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等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责任,任何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