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消费不是终身的。
高消费令发布后,符合下列二种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解除高消费令。
1、在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解除高消费令;
2、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在规定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高消费令。
高消费是指通过法令或者相关规定人们超过人们自身正常的消费,近乎奢侈的浪费,向高端的消费靠近的消费。
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生效判决裁定行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对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在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解除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消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