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投资理财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排除某些特定的风险,一种情况是排除全部风险。在排除某些特定的风险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在遭受特定风险时受到损失,那么免责条款不适用;在排除全部风险的情况下,免责条款通常是无效的,因为投资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排除全部风险就等同于合同失去了意义。总的来说,免责条款不能完全排除投资者的赔偿权利,但是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排除或者因一方违反合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或者排除或者一方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一条:投资者和证券服务机构订立的服务合同,应当约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服务期限、服务费用和付款方式等内容。服务内容、标准须具体明确,不得一般化;合同约定合同法、证券法规定以外的条款无效。
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人员违法行为造成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合同中已经约定承担特定损失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投资者与投资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受到。如果免责条款过于笼统、含糊,导致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遭受侵害,则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