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与汇款名称可以不一致。
目前规定是销售方必须和开票方一致,没有明文付款方和税票抬头一定不能不一致,所以是可以开票的。不过最好在备注里面注明一下实际付款方的名称。
遇到名称与汇款名称这个事情有两个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和签合同单位发一张委托书,委托上的单位代收货款,加盖公司公章和财务公章;
2、让公司重开。
从资金安全的角度考虑,还是建议重开尾号,国税局不会说什么的,但企业内部无法做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条 应当套印全国统一监制章。全国统一监制章的式样和版面印刷的要求,由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监制章。
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第二十七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使用情况。第二十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