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一、在中国需要怎么去办理涉外离婚
(一)双方均为外籍人士
夫妻双方均为外籍人士或无国籍人士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我国一般不受理。但是,这里也有三个例外情况:第一、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的,我国有权管辖;第二、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可以受理管辖,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经协商一致,一般国内可以受理制作民事调解书;第三、应诉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为有管辖权的。”
(二)双方均定居国外并且在国内办理结婚手续
双方应当首先向定居国起诉,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一方再向我国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三)双方均定居国外并且在国外办理结婚手续
双方应当首先向定居国起诉,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中国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四)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并且一方居住在国外
不论哪一方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五)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六)一方内地居民并且一方涉外人员
如果双方在内地登记结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但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合意,或者双方并非在内地登记,内地居民住所地有权管辖。若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由经常居住地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