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有:
1、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被告人不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3、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刑事拘留的条件有: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其中“预备犯罪”是指为了实行犯罪,事先准备工具,创造犯罪条件;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