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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资料是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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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材料是指记载住户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即常说的户口簿。

户籍是对自然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也叫户口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籍贯、出生日期、亲属关系、结婚与否等。

户籍是全面反映住户人口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基本户政文书。

一、户口簿的两种形式

一种是《常住人口登记簿》,户口登记机关留存备用,是整个户口登记管理最基本的准据文档;一种是《居民户口簿》,由户口登记机关加盖“户口专用章”,户口个人页加盖户口登记章之后颁发所登记的住户居民自己保存备用。

二、户口簿使用方法如下

1、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2、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三、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注意事项如下

1、 所需证明材料提供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提出补领书面申请(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2、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的具体手续,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分局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下同)提出补领申请,经批准后,由区分局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分局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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