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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对普通员工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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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竞业协议对普通员工的约束力

一般员工如果接触到公司机密,签订竞业也有效。竞业协议是企业与特定的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的,对于签订对象的合理性,应依员工职位的高低以及有无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作出不同的认定。对于时常接触商业秘密的高级职员,如董事、经理,可与之签订竞业协议。对于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的一般员工,对其离职后的竞业应有合理的,以免影响他们的生计。

二、普通员工不适用竞业

用人单位约定普通员工在离职后不得从事相同行业是无效的。竞业条款并不是对每一个劳动者都适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只是一般的业务员,不适用竞业条款的范围。用人单位的所谓的竞业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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