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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土地计税依据时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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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土地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根据《土地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土地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七条规定,土地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法律客观:

《土地暂行条例》

第三条土地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暂行条例》

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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