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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出现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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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解决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二解决人:协商不成的,由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

第三解决人: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同时要注意的一件事情是: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6个基本原则必须遵守,这六个原则为解决纠纷的基本遵循规律:

1.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一切以实际测量的标准为依据,而不是以你承包本上的为依据。

2.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上扣减

拿到补偿的土地直接从确权登记的土地面积上减下去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

这一条就是说你家的地或者被做道路了或者荒废了,就不计算在内。

4.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

首先要弄清楚啥叫做公益地: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

怎么算?情况分为两种:

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

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

这个好办,在不违背法规的前提下,由组民实行民主协商,形成决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一、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遇到国有农场宅基地等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1、国有农场宅基地、已撤组转户和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宅基地,用途应定为城镇住宅用地,初审时应注明按宅基地进行管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并在土地登记簿备注栏和土地证事栏加以说明;

2、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

3、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或批准面积,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按依法分户后的情况确权和登记发证;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如分户申请新宅基地,须核减已登记面积;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5、对不予登记发证情况,应在统计汇总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集中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公室备案,并在宅基地管理数据库中加以记录,对存在问题待依法处理后,再决定是否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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