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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取保后三个月内会频繁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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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三个月传唤一次是为了案件审查需要。被取保候审人需遵守法定规定,不得离开居住地周围区域,必须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违反规定将导致保证金没收并受到相应处理。这些规定旨在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法律分析

取保后为啥三个月会传唤一次?

取保后三个月会传唤一次一般是为了案件的审查需要,取保候审后派出所传唤是必须去的,如果不去的,可能会被撤销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执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法定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即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即不得离开本人居住地周围的一定区域,“市”,是指县级市,不设区的市,不是指地级市、设区的市。这就是说,如果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区域到外地去,只有经过机关的批准,才能离开,否则便是违反了规定。此外,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人民决定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这主要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没有终结以前,机关、人民、人民随时都有可能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核实证据,对案件开庭审理等等。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规定被取保候审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是非常必要的。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不在押,因此,司法机关采用传讯方式通知他们到案。被取保候审人在接到传讯后应当及时到案,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威胁、恫吓、引诱、收买证人不要作证或者不要诚实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自己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或者隐匿、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已经办理了取保的,是需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首先没收保证金,然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违法行为而定。

结语

取保后三个月会传唤一次,主要是为了案件审查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有义务遵守法定规定,包括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及时到案接受传讯,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违反规定可能导致取保候审被撤销,并受到相应处理。遵守规定是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一条 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条 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二条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的,负责执行的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判决生效后,根据有关判决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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