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
1.复核庭的组成
(1)必须是合议庭。
(2)由3名审判员组成。
2.提审被告人
高级人民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复核后的处理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注意:与二审审理结果不同,复核程序中对于此种情形只能发回重审,而不能改判)。
(3)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4)发现第一审人民或者第二审人民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或者第二审人民重新审判。
(5)高级人民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人民可以提出抗诉。
(6)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或者高级人民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再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二百四十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