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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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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中的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1、离婚中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如下:

(1)、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3)、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二、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出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3年内提起。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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