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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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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由外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

(1)承包方式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农林牧渔需要签订承包合同且年限是30年;承包地的调整,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3同意+乡批准+上级农业部门批准)。

外人承包经营:农林牧渔需要签订承包合同个,合同期限约定年限,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批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2、耕地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用地单位闲置的,应当根据年限分别处理:

(1)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3)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内部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1)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且是无偿无期限的。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

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是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的方式符合条件的从事非农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用地者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1)原则: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2)例外:下列几种情况下,建设用地者可以使用集体土地使用权:

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可适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某乡办纺织厂的用地。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处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审批手续。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规定,报或者省级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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