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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合同违约责任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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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明确规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借款,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先就还款期限进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处理上应按合同的内容或性质或交易习惯来确定还款期限。否则借款人可以随时偿还借款,贷款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但应注意给予履行义务一方适当的合理期限,所以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先向借款人发出还款催告,给借款人一定的还款期限。

2、获取利息是贷款主体的权利,因此,借款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是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借款人不仅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而且应在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利息的,依《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的规定,否则借款人有权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当当事人的约定高于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那么,超过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就不受法律保护。

3、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种违约行为,会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如金融贷款合同中,某些贷款是根据国家宏观、国家的信贷、国家的产业发放的,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将使国家对经济的宏观流于形式,最终影响经济安全和国家经济的贯彻落实,同时也可能造成部分产业投资过热,影响金融运作。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借款人不按约定使用借款,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同时,贷款人还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体现了不同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强制性。

一、借款合同管辖是否可以约定

(一)合同约定管辖有讲究

并不是合同约定的管辖,都一定会受理。也就是说合同约定管辖有一定的要求和技巧。

在拟定借款合同时,不要出现两个以上的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对于管辖的约定应当明确而具体,避免发生误解与分歧;不能突破与纠纷的关联性而约定管辖。

根据《民诉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没有约定管辖怎么确定

借款合同纠纷也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第23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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