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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的钱能不能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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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受害人不可以要回钱。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属于违法行为,法律对于赌资不予保护、无法追回。

一、参与的金额达到多少可以判刑

参与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可以判刑。参与被抓后,不认定为刑事犯罪的,也将接受以下的行政处罚:

1、以营利为目的为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资较大的,会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规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并且参与拿的赌资,被依法查处之后会被依法追缴。

二、赌资数额的认定

(一)现场查获的用作赌注的款物,应当视为赌资,其中的筹码应当折合为当量的款物;

(二)有证据证明参赌人员曾用随身携带的款物作为赌注、换取筹码,或者将赢取的款物随身携带,但无法查明具体数额的,可以将其携带的款物全部视为赌资,但其携带的款物与其他参赌人员携带的款物相差悬殊,或者与赌注明显不成比例,且能够证明该款物确有正当用途的除外;

(三)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前向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

(四)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的,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

三、聚众金额标准是什么

聚众金额标准如下:

1、组织三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聚众,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本人从中抽头渔利。如果被组织、招引的参赌人员分别实施行为,则不成立聚众,聚众者也不构成罪。如果犯罪嫌疑人先后分别介绍或者招集网络,且被介绍和招集的参赌人员之间无意思联络,而是分别进行下注的,则该犯罪嫌疑人的介绍、招集行为性质上不属于聚众。如果犯罪嫌疑人利用自己在网站上的普通会员账号,先后招集多人通过自己的普通会员账号进行下注,犯罪嫌疑人按照参赌人员的下注指令在网站上进行操作,犯罪嫌疑人和参赌人员之间也是按照网站的盘口和规则进行据实结算赌资和交割奖金,此种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同样不属于聚众,只是介绍,为他人提供条件而已。

如果犯罪嫌疑人并未将参赌人员的赌资转入网站的会员账号,也未将参赌人员的下注指令,输入网站进行下注和操作,而是仅参照网站的盘口和规则,自行和参赌人员进行赌资的结算和奖金的交割,或者收取赌资后据为己有,直接以自己的财产为参赌人员进行输赢资金的结算和兑付,则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就是坐庄,属于聚众,可构成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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