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网上拉人算 开设赌场罪 。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网络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提供给他人组织的,为网站担任 代理 并接受投注的,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都构成开设赌场罪。明知是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或者帮助,以开设赌场罪的 共同犯罪 处罚的定罪量刑。
法律客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