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玩科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来源:爱玩科技网

1.得利人为善意的,即在得利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2.得利人为恶意的,即在取得利益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得利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并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3.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的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一、民法典不当得利无需返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一)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二)受益人恶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

(三)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综上所述,《民法典》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当事人的获得利益与受害人的受损利益以及双方之间产生的联系,并且双方之间的关系需要为因果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支撑,那么获得利益方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