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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的违法财物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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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的违法财物的处理方法如下:
1、行政机关没收的非法财物,除了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其他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2、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3、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4、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行政处罚的程序如下: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4、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机关管理部门印章;
5、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综上所述,没收的违法财物应当公开拍卖,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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