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备案。
第二十条 镇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县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