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证所需具体材料如下: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张;
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状况证明及复印件(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证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结婚证书、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证书、丧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证明书);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乡镇或事处出具);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收养女孩子所需要的具体条件如下: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办理收养手续具体步骤如下: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证件、证明材料;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3、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4、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综上所述,办理收养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收养人的收入证明、有无子女证明、户口本的材料,若是收养的是三代以内的孩子,还需要提交亲属证明。一般来说,受理收养证的机构,需要在受理后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下发收养证书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一)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三)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四)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五)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