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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3万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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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

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不同地方处罚的起点及情节严重的界定都不一样,具体得看是在什么地方。一般来说的话就是拘留五日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来说聚众是违反法律,但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会构成罪。

构成罪的界限是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以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二、开设赌场罪认定标准

聚众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

所谓以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以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聚众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与开设赌场均有为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结束后,下一次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的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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