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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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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申请承认该外国的离婚判决。

向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

(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

(3)传唤应诉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情况的说明。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受理。

人民受理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应该在哪里起诉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申请人到我国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书,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外国的离婚判决书中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还应出具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原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外国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5.被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应诉通知和出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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