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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盗窃罪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有什么样的规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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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盗窃罪第一百二十二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基准刑确定】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量刑基准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量刑基准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量刑基准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它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50份以下的,量刑基准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50份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100份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第一百二十三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7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盗窃数额7000元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数据,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它重大损失的。第一百二十四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且有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盗窃数额5万元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第一百二十五条【重处特别规定】除作为升格情节之外,还具有第一百二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的三种情形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累犯情节以外),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盗窃作案每增加三次,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第一百二十六条【缓刑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它恶劣情节的;

(三)具有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它严重情节”的;

(四)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以上是江苏省盗窃罪判刑标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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