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章。
3、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举措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章,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章,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章附录列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章》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章。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举措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章。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章附录列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