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中,被冒用者和保证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被冒用者放任不管不需负责,但若提供帮助则构成共同犯罪;保证人不知情不需负责,但若明知提供帮助则需共同承担罪责。
法律分析
司法实践中,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有的行为人通过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手段进行诈骗,涉及到名义被冒用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另外,如果所签订合同需要担保就会涉及到保证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对于名义被冒用者和保证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能否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体分析:
(1)如果名义被冒用者在行为人冒用自己名义进行合同诈骗后获悉,但仍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消极地不加以制止,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名义被冒用者明知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而提供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实际上起到帮助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作用,一般来说构成共同犯罪,应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3)保证人不知道行为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在不明的情况下,为行为人提供担保,不具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保证人明知行为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而为之提供担保,实际上是一种帮助行为,应当承担共犯的罪责。
拓展延伸
共同犯罪形态在合同诈骗罪中的认定标准及适用范围
合同诈骗罪中的共同犯罪形态认定标准及适用范围主要涉及参与犯罪的主体、行为要件和心态要素等方面。在认定共同犯罪形态时,需考虑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意图、实施合同诈骗的共同行为、分工合作等因素。对于共同犯罪形态的认定,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关系。适用范围上,共同犯罪形态适用于多人合谋、共同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情形,涉及参与者的角色、行为方式等因素。综上所述,通过明确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及适用范围,有助于准确判断合同诈骗罪案件中的共同犯罪形态,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结语
在合同诈骗案件中,涉及名义被冒用者和保证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名义被冒用者被冒用后仍不采取制止行为,一般不需承担刑事责任。而若名义被冒用者明知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并提供帮助,则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对于保证人,如其不知情并无犯罪故意,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若明知行为人进行诈骗并提供担保,则应承担共犯罪责。共同犯罪形态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共同犯罪意图、行为分工等因素,适用于多人合谋、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的情形。明确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及适用范围,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