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处置固定资产只能开普通,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管理工作。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