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如果人民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如果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处理。
法律依据:《人民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 第十一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处理。人民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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