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已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免税; 2.将财产赠给、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5.外国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7.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8.军事、救灾、新铁路施工运料等特殊运输合同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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