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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登记的法律法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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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依合同生效,登记不是其生效要件,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注意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期限不得超过用益物权期限。登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应保存于土地档案中。供需役地分属不同行政部门管辖时,需役地应记录登记簿。已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消灭需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地役权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信息、位置、利用目的、期限、费用及解决争议方法。

法律分析

地役权依合同生效,登记不是其生效要件,故可以不登记。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关于地役权的登记应注意的方面

1、是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2、是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3、是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

4、是地役权登记直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即可,不需要报审批。

5、是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6、是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7、是地役权登记后,应当向当事人发放他项权利证明书,将地役权情况在土地证书上的记事栏上加以记载。

8、是虽然地役权的初始登记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但是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关于地役权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1、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结语

地役权依合同生效,登记不是其生效要件,故可以不登记。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登记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需役地和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清楚无争议。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相关用益物权的期限。地役权登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符合条件的应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供役地和需役地分属不同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时,应向供役地登记部门申请登记。已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消灭时,应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地役权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包括当事人信息、地役权位置、利用目的和期限、费用等。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要求登记的需向登记机构申请。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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