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依法接收被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刑罚的法律制度。是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开始环节。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收押罪犯,必须有人民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作为法律依据。 我国《监狱、队管教工作细则》第至第11条的规定,收押罪犯必须严格办理下列收押手续: (1)验证法律文书。机关收押罪犯应当凭人民的生效判决书(2份)、执行通知书和《罪犯》结果登记表》,没有上述法律文书。机关应拒绝收押。如果上述文书的记载和实际情况不符或不完备的,由押送机关说明、补充。 (2)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收押:有精神病或者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的;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犯。 (3)进行人身物品检查。女犯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发现违禁物品或赃物,应送请人民处理。检查后更换囚服。检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罪犯携带违禁物品入监。 (4)进行入监登记。填写《罪犯入监登记表》,其主要内容包括:犯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健康状况、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及地址、职业、文化程度、特长、主要罪行、犯罪的主要原因、罪名以及刑期的起止日期、逮捕或拘留时间、有无前科、判决的人民等,并贴附犯人的一寸免冠照片。 (5)通知罪犯家属。在3日内寄发罪犯入监通知书。无家可归的罪犯,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者居住地的派出所。对已完成收押手续的罪犯,经过一段时间的入监教育后,按照分管分押的原则,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分别送入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管所和拘役所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