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玩科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来源:爱玩科技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需要时,可以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2、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的修订历程:

1、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3、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2008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5、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可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但规定了严格的:日常延长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超过三小时,且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