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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法学课堂教学的实践教学
作者:彭红玉
来源:《读与写·教师版》2018年第06期
摘要:对于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法学实践教学是一个重要的途径。虽然近些年来各大院校都积极响应素质教育号召,加大实践教学改革力度,也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是从整体上来看,仍然存在缺乏有效合理的监督评价体系、实践教学保障机制有待完善、实践教学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实践教学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所以,新形势下,学院法学教学应当加强对实践教学的重视,树立“实践育人”理念,强化实践教学管理,确保实践教学工作能够有效落实到位。 关键词:学院;法学;课堂教学;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7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8)06-0281-02
前言:法学是一门具有很强应用性和实践性的学科。所以,法学专业教育应当对实践教学予以足够的重视。然而,据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表明,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就业率偏低。究其根源,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学生不熟练法律实务操作流程,而且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普遍较低。所以,现阶段各大院校应当对现有的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给社会输送高水准的法学人才。 1.学院法学课堂实践教学现状分析 1.1 重视程度不够
一直以来,我国学院法学专业教育以理论知识传授为主,没有针对实践教学予以足够的重视。对于学院法学专业的评价,外界更多是以学生就业率、司法通过率、考研率作为主要指标。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学院在自学生人学开始就一直狠抓应试教育,将所有的注意力都放在与司考、考研等有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上,其他的要求和内容能简则简[1]。实际上,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换言之,如果法得不到实施,也就失去了基本的意义。法学并不像其他的课程一样,是一门纯粹的理论学科,它十分注重知识的实践和应用。培养法治人才是我国实施治国方略的需要,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我们必须要重视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一样,实践教学也具有的存在价值,不能将其简单地理解成理论教学的辅助,对其存在价值予以否定。过去的那种“以教材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的单向教学模式让学生在毕业后很难快速适应岗位需求[2]。 1.2 人才培养目标不清晰
清晰的人才培养目标可以为人才培养活动指明方向,避免教师和学生多走弯路,确保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既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然而,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学院法学专业缺乏准确的定位,设置的人才培养目标存在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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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过高的问题。如果人才培养目标设置過低,人才培养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存在一定的差别,学生既没有较高的实践能力,也没有精深的理底,难以满足社会需求。而设置的人才培养目标过高,就会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感到无比吃力,学习信心和学习兴趣也因此逐渐下降。特别是一些对应用型人才内涵理解错误的学院,只注重对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完全忽视理论基础,导致培养出来的人才理论研究能力缺乏,难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在人才培养上,学院法学专业教学应当立足本院、本地实际,同时要充分了解并掌握学生的实际情况,不可与实际脱离,盲目制定人才培养目标。 1.3 质量监控体系不完善
有效的质量监控体系是实践课程实效性得以发挥的前提和保障。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理论课程已经形成相对来说比较完善和成熟的质量监控体系。包括学生评教打分、期中教学检查、教学周历填写、教学计划制定等诸多环节,可以为教学质量提供可靠的保障。但是实践教学则不一样,就目前情况来看,其缺少系统的规划,一个学期应当给哪些课程配套实践,安排多少课时实践,实施什么类型的实践,就没有予以明确规定[3]。这种情况下,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想一出是一种,既不能保证所授课程与实践课之间的吻合度,也无法保障实践教学效果。除此之外,很多实践教学都是在学校之外、课堂之外开展,也就是在学校的监管盲区内进行,其教学效果更是难以得到保证。 2.学院法学课堂实践教学优化路径 2.1 明确人才培养目标
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实践教学取得实效性的根本和前提。如果一个教师连自己想要培养怎样的学生都不清楚,也就无法制定出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案。所以,学院必须要重视人才培养目标的设立,确保设置的人才培养目标不会偏高也不会偏低,为实践教学取得预期教学效果打好牢固的基础。就笔者个人而言,学院应当围绕自身的优势、办学特色、定位以及自身特点,基于法学专业实务需求之上加强对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包括专业技能,如良好的仲裁、调解、代理、辩护、非诉、诉讼能力等;基本技能,如一定程度的沟通协调、口头表达、计算机水平、外语和文字能力等;基本素养,如身心健康、良好的法学思维方式、信仰强、职业认同、优良的职业道德、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等;特别素质,如通晓地方风俗、熟悉民诉法、了解并掌握东南亚语言和法律等[4]。除此之外,还包括丰富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教师只有制定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知道要培养怎样的学生,才能确保培养出来的学生符合社会发展需求,实践教学活动顺利开展。 2.2 创新实践教学方法
实践教学方法直接决定了实践教学效果。法学教师在实践教学过程中,要摒弃传统的教学方式,根据社会对人才的发展需求运用新颖的、多元化的教学模式。例如,教师可以采取订单式教学方式。即学校根据社会岗位需求,对学生进行针对性培养,让学生在毕业后能够顺利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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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工作岗位并且适应企业工作环境,从而达到供需均衡。教师要根据不同的岗位标准制定共通的和不同的教学大纲、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确定各自的效果检验方法、评价办法和考核方式。又如,教师可以采取开放式教学法。即实践教学不局限于某一个方面,这种的不局限包括就业、教学场所、方式方法、环境、教学主体等,旨在提升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具体点说,就业不局限于法、检、公,还可以去企事业单位工作,担任法务人员、法律顾问;环境不局限于课堂,可在国内外、校内外、课外、课前与第二课堂;教学主体不局限于师生之间,还可以引进诸如行政机关人员、律师事务所人员、机关人员、检察官、法官等到校内开办讲座或者授课[5]。除此之外,还包括情境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法学教师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教学模式,确保实践教学能够取得预期效果。 2.3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直接决定了教学效果。所以,为了优化法学实践教学效果,必须要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师特色教学素养、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实务能力、社会阅历,通过与实务部门互聘或者交换挂职等方式不断提升教师的实务水平,培养双师型师资队伍。除此之外,学校还要可以通过外聘的方式聘请一些理论知识丰富扎实、实践能力强的教师,为师资队伍注入新鲜的血液。与此同时,学校还可以鼓励教师尽可能多的参加实务活动、学术会议,派送教师参加各种专业培训,以此提升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 2.4 完善教学评价机制
除了从教学人才培养目标、教学方法等几个方面进行创新,教师还要完善教学评价制度。为了让科学考核更加科学化,学生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升自己,教师可以邀请实务岗位人员共同参加,在这个基础上制定可操作性强、详细的、客观的实践能力评价体系和考核计划。适当加大案例分析题、主观论述题比重,注重培养学生实际处理案件能力和法学灵活思辨能力。采取特定情境、口试、笔试考核结合方式,侧重对学生特殊实践技能、专业技能、沟通协调能力、口头表达和文字能力、信仰、法学思维、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核。教师要根据反馈结果找到学生薄弱之处并给予针对性的指导,让学生有目的性地调整学习方式,不断完善自己,从而获得更好的学习效果。 3.结语
综上所述,培养应用型、实践型法学专亚人才,是新时期各个学院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由于一直以来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法学专业学生在毕业后经常遭遇求职被拒、难以适应工作岗位等问题。为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同时也为社会输送更多实用性人才,学院法学专业教学必须要重视实践教学,更新教学理念和教学方式,找到当前法学实践教学低效的原因并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以此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重要的人力资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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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赵展.专业型学生社团视域下的法学实践教学新进路——以辽宁学院法学社团为例[J].教育,2017(10):66-70.
[2]吴济桃.提升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效率之路径——以目标管理思想为指导[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6(S1):221-223.
[3]胡海春,王傳超,刘丽霞.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探索——以燕京理工学院为例[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7):33-34.
[4]袁俊,曹听,刘绍宁.人文社科类专业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创建与管理——以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为例[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9(02):98-100. [5]郑玉敏.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以东莞理工学院为例[J].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0,17(02):8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