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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婚姻家庭法真题一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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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试题一

一、名词解释

1.拟制血亲: 2.遗弃: 3.重婚: 4.监护:

二、单选题

1.家庭是由 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A、婚姻 B、男女 C、父母子女 D、一定范围内的亲属

2.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母亲表弟的女儿和我是______________

A、四亲等 B、五亲等 C、六亲等 D、七亲等

3.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甲与其堂兄的儿子是

A、四亲等 B、五亲等 C、六亲等 D、七亲等

4.资本主义社会主要的结婚方式是

A、买卖婚 B、有偿婚 C、交易婚 D、自由婚

5.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 )

A.办理收养公证 B.订立收养协议

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 D.进行收养登记

6. 外祖父和外孙子女是( )

A.直系血亲 B.旁系血亲 C.直系姻亲 D.旁系姻亲

7. 李强六岁时父亡,母亲后与继父王某结婚,李强与外祖母一起生活,并受其抚养。李强工作后,母亡,继父王某年老多病,要求赡养,应判决

A、李强每月付给王某一定的生活费

B、李强不付给王某生活费

C、李强每月付给王某一定的生活费,王某死后遗产由李强继承

D、以上答案都不对

8. 双方自愿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存在争执,他们应到( )。

A、事处 B、调解委员会

C、人民 D、婚姻登记机关

9.下列行为中哪一种属于遗弃行为( )

A.经常打骂妻子 B.子女人身自由

C.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接受义务教育 D.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

10.封建社会对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的立法主义是( )。

A、夫妻一体主义 B、夫妻别体主义

C、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D、男尊女卑

三、简答题

1.我国婚姻法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2.简述收养关系可予以解除的法定情形。

3.试论无效婚姻在子女和财产方面的法律后果。

四、案例分析

1、周某(男)与吴某(女)于199551日结婚。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难以共同生活下去。2006827日,妻子吴某提出离婚。双方于20061017日协议离婚,约定:一、婚生子小明归妻子抚养,丈夫周某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小明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夫妻各分担一半,至小明能生活时为止;二、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具体分割如下:房屋一处归妻子吴某所有,由吴某一次性支付给周立新25万元;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归吴某所有;丰田汽车一辆归丈夫周某所有;建设银行存款12万元,由两人平分,各得6万元。

  2007年初,吴某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用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另外开户投资于股市,获利达20万元。吴找到周,主张这一部分财产自己也享有所有权,应当与周某平分。而周某却认为双方已经离婚,而且财产已经分割完毕,现在的20万元财产应当归自己所有。多次协商不成后,吴某于20076月起诉至,认为协议离婚前周某炒股所得为夫妻共有财产,由于自己不知情,周某未如实告知,对于周某这一部分隐匿的财产,要求进行再次分割,由周某支付自己人民币10万元。而周某则辩称已与吴某协议离婚,双方已经进行了离婚财产分割,不应再进行财产分割。

  请问:离婚时周某隐藏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吴某是否有权请求重新分割?为什么?

2.李小英的丈夫王某是个患痴呆症的人,199527日,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李小英多次寻找,但一直沓无音讯。19994月李小英向提出宣告其丈夫王某死亡的请求,受理后,依法宣告王某死亡。20013月,李小英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生活得很幸福。可没想到,同年95日,王某突然回来了。找到李小英,提出他与李小英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与他人再婚是无效的,要求恢复夫妻关系。李小英不同意,可王某多次纠缠她,使其陷入了深深的痛苦之中。

请问:李小英的再婚是否合法有效?

一、名词解释

1.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的拟制血亲。

2.遗弃:是指应负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对其应负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遗弃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形式。

3.重婚:是指有配偶或明知对方有配偶再行结婚所形成的婚姻,在构成重婚的婚姻中,必然有一方或双方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4.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二、单项选择题

1D 2C 3D 4B 5D

6A 7B 8C 9D 10A

三、简答题(

1.答: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 2.答:根据《收养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1 收养人、送养人和10周岁以上的养子女三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2 收养人不履行义务,虐待、遗弃、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

3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3.答:无效婚姻中子女的法律地位,各国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视其为非婚生子女,有的则视同婚生子女。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并无区别。父母的婚姻经确认无效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成年后对父母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确认婚姻无效时,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等问题,均应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间的财产关系,原则上不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有共同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民法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则处理。如果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一方负担生活费用,或者一方负担得多,另一方负担得少,确认婚姻无效时因此而发生争议,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和当事人的经济条件酌情处理。无效婚姻中的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法定继承人。在一定的情况下,可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将生存一方作为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分给适当的遗产。

四、案例分析题

1、分析意见:

周某炒股所得是被告周某和原告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收益,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原告不知道该财产,被告又未如实陈述而且.还故意隐匿该财产,故原告有权要求再次分割这一财产,依照《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被告周某应付给原告吴某人民币10万元。

  本案涉及以下问题的认定。首先,本案中,对于周某以自己之名义开户的股票所得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我们知道,金融客户资金所有权采记名所有原则,即客户登记名称是谁,法律就承认谁对金融客户资金享有所有权。在本案中,被告周某是金融客户资金的登记人,那么,被告周某理所当然的是该20万元的所有者。但是按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于周某开户的资金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和吴某共有财产,基于这部分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当归夫妻共有。也就是说,妻子吴某也是当然的财产共有人,所以对于本案中所涉及的20万元可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其次,判决离婚,一方隐藏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对隐藏财产进行再次分割,而对于协议离婚,在一方故意隐匿财产时,是否可以实行财产的再次分割呢?《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2.分析意见: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本案中,李小英的丈夫因被人民依法宣告死亡,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李

小英与王某的婚姻已自行消灭,夫妻关系自然也消灭,无需再办理离婚手续。李小英后来又与他人依法再婚,是合法有效的,王某以李小英未与他办离婚登记手续为由,要求恢复夫妻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王某的纠缠,李小英可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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