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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系统维护保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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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系统维护保养制度

1、火灾报警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和维护,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触动,消防设备维修后必须恢复原来状态,不得随意更改原器材、线路。

2、消防设备故障维修一般不起过8小时,若在8小时内无法解决的故障,应将故障原因、应急预案和解决时间上报公司。

3、值班员应熟悉火灾报警系统的报警信号与大楼各火灾监测点之间的对应和编码,及时了解火灾点,并通报相关部门。

4、设备在正常使用时,维修人员应严格按《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保养计划表》中的内容进行检查:

4.1检查:火灾报警报控制主机各项功能是否正常,有无指示灯损坏或异常,并按附录三、附录四的格式填写系统运行的登记表。

4.2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的下列功能,并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季度登记表。

4.2.1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4.2.2试验火灾报警装置的声光显示。

4.2.3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2.4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4.2.5用自动式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阀、防火卷帘门等控制设备;

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3)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4.2.6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

4.2.7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完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4.2.8检查新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4.3每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作下列检查80试验,并按附录五的格式填登记表。

1)每年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新安装的探测器试验1次;

2)进行4.2中的2345条中的各功能试验。

4.4探测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阀值及其它必安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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