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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品存放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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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品存放和使用管理办法

1、建立符合标准并经机关检查验收合格的爆破器材储存库,库房要远离居民区和居住点,炸药与雷管分开存放,并设危险标志,非有关人员禁止入内,警戒与信号明晰有效。

2、爆破器材的采购、运输、保管、发放必须符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分开保管和运输,入库后建立台帐,严格审批制度,防止多领少用、私藏余料,杜绝流失和被盗。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施工管理有关规定(GB13349-92)标准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建立爆破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布置,实施爆破工作。建立各种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组织检查实施,做到爆破操作程序化,安全管理制度化。

4、爆破器材必须由库房保管员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

5、严格出入库手续,必须按计划由放炮员或专职人员领取爆破物品,并有施工现场主管领导签字办理领取手续方可出库,否则拒付。

6、炸药与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严禁雷管与带电物品一起携带运送,爆破器材运送应避开人员密集地段,并

直接送往工地,中途不得停留,并不得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7、支领的爆破器材必须由专职保管员分类存放,妥善保存,当日使用当日领取,剩余部分必须当日退库,做好退库登记记录。严禁私自收藏,乱丢乱放,更不得用炸药炸鱼、炸兽、送人、贩卖或挪作它用,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严重者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保护现场,等待处理。

8、作业人员在领取、运输、保管、安装爆破器材过程中,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9、爆破器材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10、放炮员必须经门培训,并持有门签发的放炮员证,做到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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