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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奖罚标准(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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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奖罚标准

1 1.1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原则:“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依据事故等级,对应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按照中国建筑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追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1.2

责任追究事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等。 责任追究方式:约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组织处理。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1.3

1.4 约谈

1.4.1 有下列情况之一,股份公司对二级企业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1.4.1.1

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不足额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安全总监不到位的;

发生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年度内亿元产值死亡率超过控制指标;年度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其它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1.4.1.2 1.4.1.3

1.4.1.4 1.4.1.5 1.4.1.6

1.4.2 有下列情况之一,二级企业对三级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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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

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不足额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安全总监不到位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被地方通报或因安全生产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其它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1.4.2.2 1.4.2.3 1.4.2.4 1.4.2.5

1.4.3 有下列情况之一,直接主管工程项目的企业(单位)对工程项目有关负责人

进行约谈: 1.4.3.1 1.4.3.2 1.4.3.3 1.4.3.4 1.4.3.5 1.4.3.6 1.5

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不足额配备专职安全人员的; 发生重伤及一般安全事故或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未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的;

被地方或上级企业通报或因安全生产造成负面影响的; 其它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通报批评

约谈后,未及时整改到位或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相关企业(单位)及责任人通报批评。

1.6 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依据事故等级,结合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和企业事故调查结果,给予事故企业(单位)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遵循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各岗位均有安全生产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原则,按层级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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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生产单位(项目部、搅拌站、加工制造车间、租赁站、采石场等)

当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给予生产单位全员经济处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表1)

1.6.2 三级企业(含直接主管工程项目的各分支机构)

当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三级企业(含直接主管工程项目的分支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对总部有关人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表2)。 1.6.3 二级企业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二级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对总部有关人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表3)。 1.6.4 股份公司

当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6起( 含)以上较大事故时,股份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对总部有关人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表4)。 1.6.5 责任追究及处罚结果逐级上报至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1.6.6 授权使用股份公司资质的二级企业或单位、授权使用二级企业资质的三级企

业或单位、二级企业直接管理的项目,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参照以上条款进行责任追究 1.7

依据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加重处罚:

1.7.1 谎报、瞒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7.2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织不力,致使事故扩大、影响恶劣; 1.7.3 事故现场保护不力,伪造有关证据; 1.8

重大环境污染、火灾、交通、公共安全等事件,参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行政处分程序

股份公司对二级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行政处分: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核,报董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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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审定后执行。

其他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主管企业(单位)按照相关程序作出处理。

1.10 组织处理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中,要求给予二级企业有关负责人党纪处分的,由股份公司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履行会议研究程序后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责任人的党纪处分:由主管企业(单位)按照相关程序作出处理。

1.11 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2.1

安全生产奖励

各级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机制,开展安全生产评先评优活动,奖励安全生产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附则

同一起事故,对相关人员的经济处罚不重复计算。

各级企业应依据本标准,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奖罚实施细则。

3 3.1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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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生产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处罚形式 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 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及以上事故 处罚对象 主要负责人 3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3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3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40%)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60%) 记过,记大过,撤职 撤职 撤职,开除 生产负责人 2.5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2.5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2.5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40%)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60%) 警告,记过,撤职 记过,记大过,撤职 撤职,开除 技术负责人 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40%)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60%) 警告,记过,撤职 记过,记大过,撤职 撤职,开除 安全总监 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40%)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60%) 警告,记过,撤职 记过,记大过,撤职 5/ 12

撤职,开除

其他负责人 经济处罚 1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1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1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根据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和企业事故调查结果,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直接责任人 安全、生产、技术、质量、设备部门负责人 安全、生产、技术、质量、设备部门管理人员及其他部门负责人 其他管理人员 经济处罚 0.5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0.5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0.5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5%)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5%)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5%) 经济处罚 0.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0.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0.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5%)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5%)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5%) 经济处罚 0.1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0.1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0.1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0%)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0%)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0%) 注:1、未发生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参照同级别事故死亡人数比例进行处理; 2、重大环境污染、火灾、交通、公共安全等事件,参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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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三级企业(含直接主管工程项目的分支机构)总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及以上事故 处罚对象 处罚形式 主要负责人 经济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处罚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 经济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处罚 行政处分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警告、记过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记大过、降级、撤职 分管事故单位负责人 经济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处罚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 技术负责人 经济1.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1.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1.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处罚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25%)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25%)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25%) 7/ 12

行政处分 警告 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 安全总监 经济1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1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1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处罚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25%)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25%)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25%) 行政处分 警告 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 其他负责人 安全、生产、技术、经济1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1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1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处罚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20%)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20%)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20%) 经济0.5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0.5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0.5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质量、设备部门负处罚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5%)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5%)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5%) 责人 安全、生产、技术、质量、设备部门管经济0.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0.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0.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理人员及其他部处罚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0%)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0%)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0%) 门负责人 注:1、未发生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参照同级别事故死亡人数比例进行处理; 2、重大环境污染、火灾、交通、公共安全等事件,参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8/ 12

表3: 二级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处罚形式 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 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较大事故 重大及以上事故 处罚对象 企业主要负责人 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上年度总收入的30%) 通报批评、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上年度总收入的30%) 通报批评、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企业分管事故单位负责人 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上年度总收入的30%) 通报批评、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企业技术负责人 1.5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1.5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25%) 过上年度总收入的25%) 9/ 12

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 经济通报批评、警告 记大过、降级、撤职 安全总监 1.5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1.5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25%) 过上年度总收入的25%) 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 企业其他负责人 安全、生产、技术、1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1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20%) 上年度总收入的20%) 0.5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0.5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5%) 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5%) 质量、设备部门负处罚 责人 安全、生产、技术、质量、设备部门管经济理人员及其他部处罚 门负责人 0.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0.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0%) 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0%) 注:1、未发生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参照同级别事故死亡人数比例进行处理; 2、重大环境污染、火灾、交通、公共安全等事件,参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3、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每死亡1人,处罚主要负责人2万元人民币/每人,从考核年薪中扣除。 10/ 12

表4: 股份公司总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处罚对象 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企业分管事故单位负责人 企业技术负责人 安全总监 企业其他负责人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安全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及其他部门负责人 处罚形式 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及以上事故 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年度累计达到国资委考核降1.5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25%) 级起数,按重 大及以上事故1.5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25%)标准处罚 1.0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20%) 0.5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5%) 0.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0%) 注:1、未发生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参照同级别事故死亡人数比例进行处理; 2、重大环境污染、火灾、交通、公共安全等事件,参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3、股份公司领导的行政处分和组织处理由上级主管部门国资委按照相应程序作出处理。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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