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办公室关于微型消防站建设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通市政办发[2016]11号 【发布部门】通化市 【发布日期】2016.06.22 【实施日期】2016.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通化市办公室关于微型消防站建设的指导意见
(通市政办发【2016】11号)
各县(市、区),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科学整合基层群防群治力量和网格化组织,进一步加强消防基层基础建设,提高区域火灾防控能力,现就我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依托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和体系,整合联防、保安巡防、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人员等群防群治队伍,以社会单位、社区、派出所、警务巡逻车、治安岗亭为建设单位,以防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科学划定最小建设单元,建成“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微型消防站(3年内全部建设完毕,第一年完成 1 / 2
40%、第二年完成40%、第三年完成20%),全面加强火灾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重点任务
(一)建设三类微型消防站
社区微型消防站。全市所有成建制的社区委员会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对于社区人员较少,或女性工作人员较多的社区,可依托大型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建设社区微型消防站。
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全市范围内以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主,同时对重点建设设有控制室的消防重点单位,拓展重点单位义务消防队工作,建设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
警务微型消防站。对警务职能进行整合,充分发挥派出所、治安岗亭、警务巡逻车点多、面广、流动性强的优势,在各派出所、治安岗亭、警务巡逻车内配备人员及装备,建设警务微型消防站。 (二)站点选址。
1.社区、派出所要整合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利用现有的场地、设施设置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的场地和用房,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设置在辖区建筑内恰当位置(应设置在一、二层),便于站内消防队员接到出动命令时,可快速到达辖区边缘的固定场所。
2.重点单位宜设置用房,也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器材存放点要方便取用。 3.利用各派出所现有警务车辆和巡特警巡逻车,在车厢内放置装备器材,并对器材进行固定。
4.治安岗亭微型消防站可利用现有用房进行建设。 (三)人员配备。 2 / 2